2018年10月17日,《大麻法》生效,制定了一种新的全面公共卫生方法,其主要目标是保护青年人免受大麻侵害,并在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犯罪的腰包中保持利润。连同其法规,《大麻法》创建了一个法律和法规框架,以控制加拿大的大麻的生产,分配,销售和拥有。
本公告概述了加拿大卫生部在有限的情况下将根据《大麻法》,《大麻规章》和加拿大加入的国际毒品条约来考虑大麻的进出口。
大麻的进出口规定履行了加拿大的国际毒品条约义务。加拿大是经1972年议定书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国。加拿大卫生部有义务以符合这些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方式维持对大麻流动的控制。大麻的进口和出口只能被授权用于医学和科学目的,并且必须在国际毒品公约规定的参数范围内。
《大麻条例》规定了与大麻进出口有关的限制。只有《大麻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才能进出口大麻,并且只能用于医学或科研目的。根据《大麻法》及其规定,严格禁止出于任何其他目的(例如非医学目的的分销或销售)进出口大麻。
与国际毒品公约一致,出于医学或科研目的进口或出口大麻均需要加拿大卫生部的许可才能装运。虽然每项申请都会根据其优点进行评估,但加拿大卫生部的总体政策是仅在有限的情况下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例如:
- 为新的许可证持有人进口原材料(例如种子,植物);
- 将大麻产品出口到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于医疗目的获取大麻的另一个国家;要么
- 出于科学目的(例如研究或测试)进出口少量大麻。
在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之前,加拿大卫生部会考虑以下内容:
- 加拿大根据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
- 申请是否与《大麻法》及其规定的有关规定相符;
- 进出口是否仅用于医学或科研目的;
- 就出口而言,最终目的地国是否已签发进口许可证;
- 鉴于进口产品不受同样严格的生产标准或加拿大卫生部的检查,是否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 是否存在公共安全和安全风险,包括转移风险;和
- 对于含大麻药物的进出口,是否满足《食品和药品法》及其法规的进出口要求。
虽然工业大麻谷物或种子的进出口也需要根据《工业大麻法规》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但本公告中提出的考虑不适用于此类许可证的签发。
转载自:加拿大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