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范围内大麻法律自由化的持续趋势,全球大麻的商机和壁垒正在迅速变化。大麻产业全球化的下一个主要步骤之一是国际贸易,这将使大麻公司能够利用世界各地不同市场的竞争优势。自合法化以来,进出加拿大的大麻进出口量一直很小,但增长迅速。该见解概述了加拿大大麻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法规。
大麻国际贸易条例
大麻的国际贸易受联合国三大药物管制条约的管辖,更广泛地受国际贸易和投资法的管辖。联合国的核心药物管制条约是经1972年议定书(1961年公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 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公约)2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公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1988年公约)。3简而言之,这些联合国毒品管制条约将大麻的国际贸易限制在医学和科学目的上,并规定了与大麻有关的各种进出口措施,以供各条约缔约国采用,例如许可和许可计划。更具体地说,条约规定了与大麻贸易有关的以下内容:
- 1961年公约将大麻和大麻脂列为附表IV药物(保留用于最有害药物的附表),并将附表药物的进出口限制在医疗和科研用途。1961年公约还规定了受该公约管辖的药品进口数量的年度限制。
- 《 1971年公约》将四氢大麻酚4及其异构体列入附表二,并禁止进出口四氢大麻酚及相关药物,以用于医学和科学目的。
- 《 1988年公约》要求当事方将违反《 1961年公约》和《 1971年公约》允许的贸易的进出口定为犯罪。
这些条约指导缔约国的行动,并告知其国内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和政策。尽管最近有兴趣修订药物管制条约,特别是允许豁免或允许娱乐性大麻贸易,但这些条约的管理委员会国际麻醉品管制局迄今尚未支持此类提议。
除联合国条约外,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及其一系列协议还管辖大麻贸易。这包括所有大麻贸易,无论是娱乐性的还是医疗性的。简而言之,所有与大麻有关的国内措施(包括对大麻进出口的任何限制)都必须符合WTO的规定。此外,对海外大麻业务的投资同样受到投资条约的保护,该条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并且如果东道国以违反条约的方式对待投资,则可以直接诉诸国际仲裁。
加拿大大麻贸易法规
在加拿大,大麻的国际贸易受《大麻法》(Act)及其法规的管辖。该法管辖大麻,其定义为:
- 大麻植物的任何部分,包括该植物产生的或在植物中发现的植物大麻素,无论该部分是否经过加工,但该法案附表2所指植物的一部分除外。
- 含有或具有这种植物的任何部分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 与这种植物产生或在这种植物中发现的任何植物大麻素相同的任何物质,无论该物质是如何获得的。” 5
因此,该法对大麻和该定义中包括的其他产品(如CBD和含有CBD的产品)均进行了管制。
根据该法,除非经法规,豁免或许可特别授权,否则禁止向加拿大进出口商业商品。与联合国毒品管制条约一致,该法规定,授权进口和出口大麻的许可证和许可证只能用于医疗或科学目的的大麻。在该法令颁布之前,加拿大的医疗大麻制度是在类似的许可制度下运作的,即《医疗用途大麻获取条例》,其中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类似要求。该法案在2018年被废除时纳入了以前的法规。
要进口和/或出口大麻,需要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许可证以及进出口许可证。每批进出口货物都需要许可证,就出口而言,加拿大卫生部可以核查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已从目的国提供了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并且目的国未超过大麻的任何年度进口限额。许可证带有签发和有效期,并且仅对一次性特定装运有效。与联合国药物管制条约中包含的总体管制方法一致,加拿大卫生部的总体政策是在有限的情况下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其中包括:
- 为新的许可证持有人进口原材料(例如种子,植物);
- 将大麻产品出口到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于医疗目的获取大麻的另一个国家;要么
- 出于科学目的(例如研究或测试)进出口少量大麻。
与大麻相似,工业大麻的种子和谷物,大麻植物或该植物的任何部分,在开花头和叶中四氢大麻酚的浓度为0.3%或更低,需要获得加拿大卫生部的许可。此类许可证授权持有人进口工业大麻。每批货物还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大麻进口商只能进口经经济合作与发展种子计划或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AOSCA)批准并认可的纯种种子,或来自参加该组织国家的谷物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种子计划的成员,还是AOSCA的成员。
虽然此见解提供了大麻进出口制度的一般概述,但任何考虑进行大麻贸易的人都应考虑与加拿大和国外有关处理大麻的各种其他监管合规问题。我们领先的大麻和国际贸易组织将继续与有意参与大麻进出口的现有和新的行业利益相关者紧密合作。有关大麻和国际贸易的更多建议,请联系info@DaMaWi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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