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加工环节,《清单》明确,黑龙江监管部门将制定《工业大麻加工管理办法》,对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政策有望由过去的备案制改为许可证制度,工业大麻加工临时性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工业大麻产业发展正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已于1月份发函至黑龙江省公安厅、工信厅等单位征求意见。 近期,根据反馈意见,《黑龙江省工业大麻发展正负面清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修改和完善,并有望尽快出台,成为促进黑龙江工业大麻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
从内容来看,《正负面清单》包含了品种研发认定、种子生产经营、工业大麻种植、生产加工、科研实验和监督检测六个部分内容。黑龙江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工业信息化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等职能部门将对种子繁育认定和销售,大麻种植、生产加工、科研实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明确THC含量低于0.3%
2017年黑龙江省新出台了《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对工业大麻的定义、性质以及育种、种植、加工、销售等环节作了规定。 对比《黑龙江省禁毒条例》,此次《清单》对工业大麻的定义增加了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的标准 。
《清单》定义:工业大麻(又称汉麻),是指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专供纤维、食品、保健品、药品、动物饲料、建材制造加工等工业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的品种。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定义:工业用大麻,是指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专供纤维、食品、保健品、药品、动物饲料、建材制造加工等工业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品种。
同为放开工业大麻种植的省份,云南省政府颁布的《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中也明确了 工业大麻是指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 。这个地方法规,为云南工业大麻的种植生产和禁毒监管执法提供了标准依据。
加工或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加工环节,《清单》明确,黑龙江监管部门将制定《工业大麻加工管理办法》,对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政策有望由过去的备案制改为许可证制度,工业大麻加工临时性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工信、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制定《工业大麻加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药监)部门审核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流通企业资质并核发营业执照;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形式设立工业大麻加工临时性许可(有效期一年),工信部门严格监管花叶提取加工并核发加工许可;各部门按照职责从育种、种植、加工到流通环节全程监管,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部门职能时,以既定规定实施。
正在实施的《黑龙江省禁毒条例》对工业大麻加工有着具体的备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工业用大麻花、叶、籽加工,应当在加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加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说明原料来源、加工数量、加工损耗等情况”。 如《清单》正式出台,意味着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政策由过去的备案制改为许可证制度。
现在在云南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取得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事实上,云南省政府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的授权出台的工业大麻专门性规定《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早在2010年即已实施。可见, 黑龙江正在追随云南的脚步。
根据《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
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工业大麻的园艺种植、民俗自用种植实行备案制度。工业大麻加工包括花叶加工、麻秆加工、麻籽加工。工业大麻的花叶加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与云南不同的是,此次《清单》中明确由黑龙江省工信部监管花叶提取加工并核发加工许可,而云南工业大麻花叶加工萃取分离的主管单位 是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工业大麻负面清单
在《负面清单》中,种子认定、种子生产经营到种植、生产加工等环节都有明确的禁止事项。违反相关条款的,将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1、品种认定。禁止认定四氢大麻酚(THC)高于0.3%的品种。
2、种子生产经营。禁止未取得工业大麻种子专营生产经营许可的种子企业从事工业大麻种子生产经营。
3、种植生产。禁止种植未经认定的工业大麻品种。
4、生产加工。禁止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工信等部门许可的企业(个人)从事工业大麻加工;禁止将未经认定的工业大麻品种作为原料进行加工。
5、科研实验。禁止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科研单位进行工业大麻花叶提取科研实验;严禁科研单位利用工业大麻花叶提取科研实验之机,从事非科研性生产、宣传、炒作;禁止将未经认定的国内外工业大麻品种或种质资源以科研试验用途为名作为原料生产。
转载自:采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