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麻法》规定,必须以部长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部长提交许可证申请,并且必须包括部长要求的信息。本指南列出了申请过程,包括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形式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信息。根据《大麻法》,部长可以要求提供与申请中包含的信息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并且是考虑信息的必要信息。重要的是要注意,如果没有提供要求提交的任何信息,部长可以拒绝考虑申请。

加拿大卫生部致力于保护受其控制的个人信息以及机密商业信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对于政府决策和提供服务至关重要,加拿大卫生部认识到,保护此信息是维持公众对政府信任的重要因素。加拿大卫生部有一个系统的流程来保护此信息,包括信息的识别和分类,对人员进行适当的隐私培训以及信息技术保障措施,其中包括限制对大麻进行跟踪和许可的信息的访问(包括访问级别)系统(CTLS)供需要访问以执行其职责的人员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向加拿大卫生部提出的申请中包含的个人和/或机密商业信息可能会被披露;但是,仅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

除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隐私法》还赋予您请求访问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有关这些权利或我们的隐私惯例的更多信息,请致电613-946-3179或HC.privacy-vie.privee.sc@canada.ca与隐私权协调人联系。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处理不当,也有权向加拿大隐私专员投诉。

免责声明:
本文档应与《大麻法》及其法规的相关部分结合阅读。如果本文件与《大麻法》及其法规有任何出入,应以后者为准。如果大麻追踪和许可系统(CTLS)与本法规或指南之间存在差异,则应参考《大麻法规》和本指南中的既定要求和术语。

1.0 目的

本文档(“指南”)提供了有关根据大麻法及其法规从加拿大卫生部获得某些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的信息。

2.0 背景

除其他外,《大麻法》及其条例提供了合法获取大麻以及控制和规范其生产,分销和销售的框架。

大麻供应链的监督是联邦,省和地区政府,市政当局,工业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加拿大卫生部的职责之一是为合法生产大麻提供许可和监督框架。在此框架下,一个人必须获得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许可证,才能进行各种大麻活动。申请人和许可证持有者有责任遵守《大麻法》及其法规,并遵守其他适用的联邦,省和地区立法以及市法规。

大麻法》规定,必须以部长指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许可证申请脚注1并且必须包括部长要求的信息。本指南列出了申请过程,包括提交许可证申请的形式和方式以及所需的信息。

加拿大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其他指导文件和信息,可与该文件结合使用,以帮助申请人准备其申请。为了保持一致性和透明性,本指南以及其他指南文档和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更新,以反映对策略和/或操作的更改。

3.0 范围

本文档为希望根据《大麻法》及其《法规》申请许可证以从事与以下类别和子类别的许可有关的活动的人提供指导:

  • 耕种(包括微型和标准耕种和苗圃许可证)
  • 处理(包括微型和标准处理的许可证)
  • 出售医疗用途

本指南未涉及以下活动:

  • 申请分析测试许可证
  • 申请大麻毒品许可证
  • 申请工业大麻许可证
  • 申请研究许可证
  • 测试套件制造
  • 许可后的申请,包括许可的修改和更新,通知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
  • 报告,包括库存,召回以及与促销和不良反应报告有关的信息
  • 大麻法规第14部分中概述的个人注册获取医疗用大麻的申请
  • 在这些特定应用程序要求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被确定为法规要求的项目

有关本指南未涉及的与活动有关的要求的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参考《大麻法》及其法规,在加拿大卫生部大麻网站上发布的其他指南,或如本指南第8节所述与加拿大卫生部联系。 。

此外,本指南未包含有关加拿大税务局或各省和地区可能要求的其他许可要求的信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卫生部建立了一个国家大麻追踪系统,称为大麻追踪和许可系统(CTLS),以便能够追踪大麻的高水平流动并帮助防止从监管供应中转移和倒转。链。申请人还使用该系统向加拿大卫生部申请大麻许可证。申请人应熟悉此系统的使用,并应参阅CTLS用户指南以获取更多信息,可从cannabis@canada.ca索取。本指南基于CTLS 2.2版。

加拿大卫生部网站提供了补充信息,包括有关规管大麻费成本回收信息。

重要:如果CTLS与《大麻法规》或指南之间存在差异,或者如果使用CTLS不可行,则应联系加拿大卫生部以获取更多信息。有关确定的要求和术语,应参考《大麻法规》和本指南。

4.0 定义和缩写

4.1 定义

有关定义,应参考《大麻法》及其法规。为了便于参考,本节中包含了该法案或实施细则中出现的一些定义,为指导目的而出现了一些定义。

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行使或有能力对在许可地点进行的活动进行直接控制的个人(例如,主要投资者,财产所有人)。

大麻提取物

根据《大麻法规》的定义

  1. 产生的物质来源
    • 使该法令附表1第1项所指的任何东西受到提取处理,或
    • 合成与大麻植物产生或发现的植物大麻素相同的物质;
  2. 含有或以(1)项所述方式生产的物质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它不包括大麻外用或食用大麻
大麻植物

指属于大麻属的植物。

大麻产品

按照《大麻法规》的定义,仅在包装并贴上标签以零售价出售给消费者后,《大麻法》附表4所列类别中的一种大麻-或包含此类大麻的大麻附件。大麻产品不包括:

  1. 用于动物的大麻;
  2. 含有用于动物的大麻的大麻配件;要么
  3. 含有大麻的药物。
大麻外用

指含有或具有该法附表1第1项或第3项所指的任何物质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旨在直接或间接地专门用于体外表面,包括头发和指甲。

大麻跟踪和许可系统(CTLS)

加拿大卫生部建立并维护的《大麻法》中提到的国家大麻追踪系统的名称,是为了追踪大麻的高水平流动并帮助防止从受管制的供应链中转移和转化。这也是申请人应向加拿大卫生部申请大麻许可证的系统。

干大麻

指大麻植物中除种子以外经过干燥处理的任何部分。

食用大麻

大麻条例中所定义的是指一种物质或某种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含或具有该法令附表1第1或第3项中提到的任何东西,并打算与食品以相同的方式消费。它不包括干大麻,新鲜大麻,大麻植物或大麻植物种子。

新鲜大麻

指新鲜收获的大麻芽和叶,但不包括可用于繁殖大麻的植物材料。

成分

根据《大麻法规》的定义,

  1. 如果是大麻提取物或外用大麻,则附表1第1项或第3项所指物质以外的物质,用于生产大麻提取物或外用大麻,包括制造中使用的任何物质的这种物质,并以大麻提取物或外用大麻的最终形式存在。
  2. 就食用大麻而言,
    • 该法令附表1第1或3项所指的任何物质以外的任何物质,
      • 如果该物质的使用导致或可能合理地导致该物质或其副产品成为食用大麻的一部分或影响食用大麻的特性,则用于生产食用大麻的物质;或
      • 该附表第2项所指物质混合物的一部分,如果该混合物的使用导致或可能合理地导致该物质或其副产品成为食用大麻的一部分或影响食用大麻的特征,或
    • 该法令附表1第1或3项所指以外的物质的混合物,
      • 如果混合物的使用导致或可能合理地导致混合物或其副产品成为食用大麻的一部分或影响食用大麻的特性,则用于生产食用大麻的原料;或
      • 属于该附表第2项所指物质混合物的一部分的物质,如果使用后一种混合物导致或可能合理地预期产生前者混合物或其副产品,则用于生产食用大麻成为食用大麻的一部分或影响食用大麻的特性。
主要投资者

如《大麻规章》所定义,就执照持有人而言,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对持有人行使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持有人的人:

  1. 直接或间接向持有人提供金钱,商品或服务;要么
  2. 对持有人所经营的业务或与持有人所经营的业务有关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或者如果持有人是一个组织,则在该组织中或就该组织而言。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G:主要投资者。

地方政府

根据《大麻法规》的定义,包括:

  • 合并的城市,大城市地区,城镇,村庄或其他直辖市;
  • 负责向与非法人成立的城市,大都市区,城镇,村庄或其他直辖市提供与根据许可进行的活动有关的市政服务的机构;
  • 印度法令第2(1)小节所定义的乐队;要么
  • 根据国会法案生效的自治政府或土地索偿协议的当事方的原住民,梅蒂斯或因纽特人政府,或根据省级法令建立的原住民,梅蒂斯或因纽特人政府。
组织安全计划(OSP)

一个综合计划,大致概述了安全信息和操作过程。它捕获了许可证持有人为防止,发现和应对可能导致大麻流入或流出非法市场的潜在安全事件而采取的缓解安全风险的措施。

组织结构图

权限,责任和信息如何在正式组织结构中流动的直观表示。它通常将不同的管理功能(会计,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生产,研究与开发[R&D]等)及其细分描绘为与框相连的方框,决策力沿线下降,而责任感沿线上升。为了应用程序的目的,需要以下两种类型的组织结构图:

公司组织结构图(对于公司,合作社和合伙人:概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公司或合作社)或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及直接控制许可证持有人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之间的关系。

站点组织结构图:该图是组织安全计划的一部分,概述了许可证持有者组织的结构,并显示了其中的管理职位之间的关系。例如,除了人员之外,此图表还必须标识出主要负责以下活动或具有以下知识的所有人员:

  • 与设施整体运营有关的任何重大产品移动
  • 制定操作程序,包括标准操作程序
  • 敏感的安全或业务知识
  • 财务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商品和服务合同的能力
记者

个人有权在CTLS中提交每月报告。安全检查除《大麻条例》第53(2)(g)段外,《大麻条例》所指的是部长根据该法令第67条授予的安全许可,并为第53(2)(e)款的目的包括根据《法规》的规定,根据先前的《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大麻的法规》第112条授予的安全许可。

现场

大麻条例》中的定义,就许可证持有人而言,是指至少由一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组成的由持有人专用的区域。通常包括:储藏区域:条例中所指,是指就许可证规定的场所而言,该场所中储存大麻的区域。

种植面积

条例中所指,是指在许可中规定的场所,指该场所种植,收获或繁殖大麻植物的区域。业务范围:法规中所指的是,对于许可中规定的场所,该场所中除存储区域以外的区域,由于许可项下的任何活动而存在大麻。它包括一个种植区。

网站计划

站点的视觉表示或图表。它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 站点周边的位置,包括安全和可视监视设备的位置以及覆盖的区域(如果适用)
  2. 所有建筑物的位置和占地面积
  3. 每个建筑物内所有存储区域的位置,包括安全和视觉监视设备的位置以及覆盖的区域(如果适用)
  4. 所有室外耕种区域的位置和占地面积(如果适用)

4.2 缩略语

CBD: 大麻二酚

CBDA: 大麻二酸

CTLS: 大麻追踪和许可系统

FDA: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GPP:良好生产规范

OSP:组织安全计划

OSP: 质量保证计划

RCMP: 加拿大皇家骑警

SOP: 标准操作程序

THC: δ9-四氢大麻酚

THCA: δ9-四氢大麻酚酸

本指南通篇使用以下图标来​​突出显示感兴趣的特定信息:

重要: 关键或警告信息,尤其是有关CTLS中数据的信息。

信息: 强调指出,许可证类别之间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没有拥有许可证的医疗目的销售的不同要求)。

5.0应用要求:入门

申请人向加拿大卫生部提出申请时应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CTLS用户指南》。图1中概述的处理流程提供了一般摘要,并引用了本指南的相关部分。

图1
图1:应用程序步骤-入门

小费:不需要申请人在一个会话中完成申请过程。可以以CTLS启动该应用程序,并保持“草稿”状态,直到申请人准备提交为止。

5.1知识领域

申请许可证时,建议申请人熟悉以下概述的知识领域。这些知识将帮助申请人遵守《大麻法》及其法规以及其他联邦和省或地区立法法规和/或市政法规的适用要求。

要熟悉的关键领域:注释/参考
大麻法及其条例链接可以在加拿大卫生部的网站上找到
其他联邦法律法规申请人有责任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要求,例如《食品药品法》(FDA),《害虫防治产品法》(PCPA),《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烟草和烟熏产品法》(TVPA)以及《肥料法》等。根据将使用大麻进行的活动,可能还需要根据Excise Ac(2001)获得大麻许可证。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加拿大税务局:canada.ca/cannabis-excisecannabis@cra-arc.gc.ca1-866-330-3304
省或地区立法,以及城市法规申请人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省或地区法律(例如,环境法律)以及市政法规(例如,分区和建筑许可)。可以联系省,地区或市政机构以获取更多信息。
大麻跟踪和许可系统(CTLS)加拿大卫生部已确定CTLS是应提交许可证申请的主要方式。如果这不可行,申请人可以联系加拿大卫生部以获取更多指导。申请人应熟悉CTLS的使用。可以直接访问CTLS(https://ctls-sscdl.hc-sc.gc.ca/),也可以通过加拿大卫生部网站http://www.canada.ca/cannabis进行访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CTLS用户指南》。
本指南中的许可申请要求和过程需要满足所有适用的要求才能颁发许可证。
加拿大卫生部的其他指南(例如,有关促销,包装和标签的指南)大麻法》及其法规包括超出本指南范围的要求和禁止。这包括禁止促销以及包装和标签要求等。申请人有责任在申请之前阅读并理解所有适用的要求以及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上找到的任何相关指南。

5.2确定要申请的许可证类型

申请人应该熟悉许可证的类别和子类别,以确定他们感兴趣的活动属于哪个类别。要求因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而异。附录B:有关每个类别和子类别的详细信息,请参考大麻的许可类别和子类别,图2可以用作一般参考。

图2
图2:大麻的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

小费:申请人可以申请与同一站点有关的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的任何组合;但是,部长可以根据《大麻条例》第29条的规定,拒绝根据其组合签发许可证。有关单个站点上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的组合,请参阅表2:一般指南。

没有数据标准栽培微耕苗圃标准加工微加工特卖脚注2分析测试研究
标准栽培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可以接受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微耕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苗圃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标准加工可以接受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微加工不适用可以接受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特卖脚注2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适用可以接受可以接受
分析测试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适用可以接受
研究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适用

重要:尽管申请人可能希望在同一站点上申请多个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但是CTLS当前可能不允许这样做,这取决于所寻求的许可证的组合(例如,CTLS不允许同时申请分析测试许可证和在同一申请中提交的处理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CTLS中提交单独的申请,或者申请人可以联系加拿大卫生部以获取更多信息。

提示: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授权的许可活动中进行研发活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希望在其授权的许可证活动之外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则他们必须申请单独的研究许可证。有关研究许可申请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许可申请指南:研究》。

5.3在CTLS中创建一个帐户

加拿大卫生部已将CTLS确定为应提交许可申请的主要方式。创建应用程序的第一步是在CTLS中设置一个个人用户帐户(即,针对单个申请人或将向组织提交应用程序的人)。有关创建帐户步骤的更多信息,请参考《 CTLS入门指南》(可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上找到)。要申请一个帐户,需要基本信息,包括全名和称呼,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语言偏好和安全信息。然后,加拿大卫生部提供可用于输入CTLS的访问代码。建立帐户后,用户将在CTLS中拥有一个帐户ID。

重要:申请过程的一部分要求将文档直接在CTLS中上载。对于每个需要上传文件的部分,每个部分最多可以上传5个文件,每个文件的最大大小为10MB。申请人应在适当的地方合并文件,并尽量减少无关的内容,以便提交所需的文件。对于与特定许可证申请有关的帮助,可以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电子邮件必须在电子邮件的主题行中清楚表明申请文件编号,申请人的姓名和通信主题。

提示:如果CTLS(或互联网)不可用,申请人可以直接致电1-866-337-7705或通过电子邮件cannabis@canada.ca与加拿大卫生部联系以获取更多指导。

土著附属申请人的提示:土著导航服务旨在帮助土著附属申请人有效地导航大麻许可过程。该服务可用于指导许可过程中每个步骤的自认土著居民。选择在其CTLS应用程序中进行自我识别的申请人还可以请求两阶段审核,该审核允许在没有完整的物理站点的情况下提交许可证申请。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第7.1节“提交申请”。对导航服务有任何疑问的土著关联申请人,请通过navig@canada.ca与加拿大卫生部联系。

5.4关联个人在CTLS中创建帐户

与应用程序关联的许多个人需要用户帐户。这些个人必须先在CTLS中创建自己的个人帐户,然后才能将其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个人可以为可能与之关联的每个许可证应用程序使用相同的帐户信息。请参阅表3:要识别的个人。

重要:CTLS要求需要安全检查的个人先提交其安全检查申请表,然后才能在CTLS中提交许可证申请。因此,申请人可能希望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让这些人获得犯罪记录检查并申请安全检查。除非已获得所需的安全许可,否则不会授予许可证。有关与人员安全许可有关的申请要求的信息,请参阅附录C:人员安全许可申请要求。

申请人必须确保所确定的人员具有知识,资格,经验和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如适用)。有关这些元素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A:站点的主要人员。

提示:申请人应创建与应用程序关联的个人的所有帐户ID的列表。帐户ID用于将个人链接到CTLS中的应用程序。

重要: 个人可以在公司内担任一个或多个角色,在一个站点或某些情况下,假设满足所有要求,则可以在一个站点或某些情况下在多个站点获得一个或多个许可证类别。

提示:CTLS要求每个公司资料至少任命一名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果没有该组织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则应在CTLS的此部分中将负责人识别为管理人员。

角色帐户ID为必填项提交申请之前需要安全检查申请
董事对于所有许可类别,如果申请人是公司或合作社
长官对于所有许可类别,如果申请人是公司或合作社
伙伴对于所有许可类别,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
执照持有人(申请人为个人)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如果申请人是个人
负责人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注意:这可以是许可证持有人
安全负责人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
主要种植者仅用于种植许可证
品质保证员仅用于处理许可证
任何能够直接控制申请人的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或合作社(董事和高级职员)(更多信息,请参见附录H:直接控制-安全许可)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
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是,如果适用
记者对于所有许可证类别是,如果适用

5.5为组织(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创建公司资料

重要:对于合作伙伴或合作社等组织,CTLS没有单独的部分。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在CTLS中使用“公司资料”部分来提供本指南中有关组织的所需信息。在CTLS公司资料部分的“其他注册名称”部分中,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他们是公司,合伙企业还是合作社。

合伙,合作社和公司的申请人(本质上不是个人/独资所有人的申请人)也需要创建公司资料。创建公司资料后,创建公司资料的个人将有权访问组织的帐户ID。创建公司资料时,申请人列出并链接(使用各自的帐户ID)公司或合作社的所有董事和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如果是合伙企业)。在CTLS中创建公司资料后,申请人可以使用该资料创建应用程序。

创建公司资料还有一些其他要求,如下所述。在CTLS中创建公司资料必须满足一些要求,而在提交申请之前必须满足其他要求。

表4: 公司简介要求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机构的完整法定名称实体打算开展业务的联邦或省级注册的任何其他名称(如果有)。
公司编号根据公司注册证书上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或合作社,如果没有识别号,请注明“不适用”。
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与公司而非个人申请人(例如总部)通信的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
控制组织(在CTLS中称为“母公司”)每个控制组织的公司ID。请注意,根据这些要求,将要求任何控制组织创建公司资料。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H:直接控制-安全许可。
公司注册证书(或合伙协议)作为申请的一部分,需要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如果是合伙企业或合作社,则需要合伙企业/合作社协议。
公司组织结构图作为提交申请的一部分,需要公司组织结构图。组织结构图:必须概述董事和管理人员(如果是公司或合作社)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直接控制许可证持有人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或企业之间的关系。必须包括高级管理职位中个人的所有姓名和职务,例如组织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任何控制个人或实体(如果适用)。不需要包括站点组织结构图(例如,站点负责人,主要种植者,QAP)。此特定的组织信息是特定应用程序所必需的,并将包含在OSP中。
组织人员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必须确定特定的组织人员。这些人必须创建单独的CTLS帐户,以便其帐户ID可以与公司资料相关联。公司或合作社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作为公司资料的一部分。重要:对于合伙企业,CTLS没有针对合伙人的特定部分。这些应包括在“人员”部分中。重要: 如前所述,在没有组织负责人的情况下,应在CTLS的此部分中将负责人识别为负责人。公司的任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检查。申请人有责任准确识别组织的所有董事和管理人员。在CTLS中提交申请之前,还将要求这些人提交申请以获取CTLS中的安全许可。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法令和条例》中的“安全许可”。此外,必须确定所有对申请人行使或有能力直接控制申请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和个人,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咨询大麻条例下大麻法案安全许可和法规的有关安全检查要求的详细信息的网页。

小费:在提交申请之前和之后,可能会对公司资料进行更改。对公司资料的更改将在尚未获得许可的任何关联应用程序中进行更新。如果已授予许可证,并且公司资料中的详细信息发生更改,则这些更改可能会触发自动修订,或者可能会根据《大麻法规》第34条要求进行通知请参阅管理您的大麻许可证网页以获取更多信息。提交申请后,不得在CTLS的许可证申请中进行任何更改。如果在提交后需要更改申请,则申请人应参阅第7.3.3节“更改申请/未经请求的信息”以了解更多信息。

6.0应用程序要求:创建一个应用程序

本指南的这一部分包括每种许可所要求的应用程序要求。本节中的需求按在CTLS中找到的“需求区域”进行分类。

加拿大卫生部将严格按照本指南中概述的应用程序要求对所有应用程序进行审查。满足所有适用要求后,即可颁发许可证。

希望申请人遵守本条例的适用要求,并且加拿大卫生部可随时核实其符合性。

具有持有许可证的医疗目的的加工,培养和销售信息:除了作为CTLS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文件之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交带有视觉证据的现场证据包,以证明其设施的完成和功能。只有在CTLS内提交了申请的文档部分并且加拿大卫生部提交了现场证据包之后,申请才会得到处理。有关如何提交站点证据包的说明,请参见7.1.1提交站点证据

在CTLS中创建新的许可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首先标识他们在CTLS中申请的许可证类别。本指南范围内的许可证类别包括:

  • 耕种(微型,标准,苗圃)
  • 加工(微型,标准)
  • 出售医疗用途(有财产,无财产)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B:大麻许可证类和子类。

本指南未涉及以下类别的许可证:

  • 分析测试许可证
  • 大麻毒品许可证
  • 工业大麻许可证
  • 研究许可证

有关这些许可类别要求的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参考《大麻法》及其法规以及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上发布的其他指南。

提示:如第5.2节所述,根据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地点申请一个以上类别的许可证或子类别。例如,申请人可以在一项申请中申请医疗用途的种植,加工和销售许可证。但是,CTLS的设计要求针对其他大麻许可证(例如,分析测试和研究)单独提交一份申请。

重要:本指南确定了根据《大麻法》获得用于医疗目的的种植,加工或销售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由申请人确认是否满足本指南中列出的所有申请要求。本指南还提供有关如何将此信息提交到CTLS的详细信息,以及在需要时如何直接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现场证据包的详细信息。表5概述了本指南的相关部分,其中根据许可证类别,必须将所需信息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

提示:当申请人将文件上传到CTLS或提交现场证据包(如果需要)时,文件名应清楚地标识本指南中概述的申请要求的名称。例如,“站点调查”,“ OSP”,“安全报告”。

信息:对于将要拥有大麻的医疗许可销售,选择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后,申请人应选择“网站详细信息”,并在CTLS的“房间活动”区域中,添加“拥有大麻的销售”。 。” 这将打开CTLS中的“站点所有权”,“本地授权通知”和“ GPP”部分。

6.1拟议的许可证持有人(许可证所有权)

可以为个人或组织创建应用程序。如果申请人是组织,则必须确保已按照5.5节中的说明在CTLS中完成了该组织的公司资料。

必须为所有申请指定负责人。负责人有权约束许可证持有人,对所进行的活动负全面责任,并负责提交申请。负责人是加拿大卫生部的官方联络点。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站点上的附录A:关键人物。

重要:根据《大麻条例》,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人为有资格替代责任人的候补责任人。但是,CTLS内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要在提交申请后更改负责人,应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主题行:“请求更改负责人”,并附上申请号和细节。加拿大卫生部将与申请人联系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6.2通讯地址

输入的邮寄地址必须是申请人希望收到官方邮寄信件的加拿大地址(例如,颁发许可证时)。

小费: 这不一定与站点地址或公司地址相同。

6.3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在CTLS中标识为“站点活动”)

申请人必须选择他们要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对于处理许可证申请,要求申请人在其现场确定打算与其开展活动的大麻类别。收集此信息仅出于统计目的。请注意,在此阶段确定的大麻类别的销售和分销不一定会获得加拿大卫生部的初始许可。

重要: 尽管CTLS中有一个选项可以选择“在线销售非医疗产品”,但不应选择此项。

小费:如第5.2节所述,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在其授权的许可证活动范围内进行研发活动。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希望在其授权的许可证活动之外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则他们必须申请单独的研究许可证。有关研究许可申请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许可申请指南:研究》。

对于种植许可证申请人:提供起始材料的授权来源(例如,联邦授权的许可证持有人)。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是根据以前的《医疗用途大麻获取条例》,以前的《工业大麻条例》,工业大麻条例》或《大麻条例》获得的大麻植物或大麻植物种子,或根据省级法令授权出售大麻的人,他们必须选择“大麻法规第10(2)条下的声明”作为其来源。即使申请人也打算使用来自授权来源的大麻原料,也需要选择此选项。根据《大麻条例》第10条第(2)款所作的声明应由负责人签署并注明日期,并注明在许可证生效之日将拥有的大麻植物和大麻植物种子的数量。声明必须上传到CTLS中。如果在申请时未知起始原料的来源,则可以在稍后的日期要求提供信息。

6.4场地详情(包括活动)

网站需要某些信息。要求因许可证类别而异(例如,出于医疗目的的销售,申请人无需提交有关其生产能力的信息)。表6显示了站点详细信息要求。

重要: 被许可的活动不能在住宅(即居住地)中进行。

重要: 许可证是特定于站点的,如果申请人打算在多个站点进行许可活动,则必须为每个站点提交单独的申请。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完整的网址包括加拿大地址以及纬度和经度。重要:CTLS允许输入与站点有关的单个地址。如果该站点有多个地址(例如,许可证持有人专门使用的区域中的多个建筑物),则必须将本节中概述的所有站点详细信息作为标题为“其他站点详细信息”的单独文档上载到CTLS。必须将其上传到CTLS的“站点调查”部分。
现场调查由有资格的人(例如合格的土地测量师)准备并证明的建筑物位置调查,位置证书或类似文件。调查必须在提交时准确描述该站点。
鸟瞰图拟议场地及周围地段500米以内的清晰清晰的鸟瞰图。鸟瞰图必须准确地描述提交点的位置。
生产能力
(用于医疗目的无需出售)
该法令附表4中列出的每种适用大麻类别的拟议年度产量估算(例如,每年公斤,植物或种子的数量)。总组合面积(m 2的成长区域)和总组合面积(m 2不包括正在提出用于许可成长区域的操作区域)。对于生长区域,考虑到是否利用了多个表面(例如,垂直布置),总的合并面积应包括所有表面积。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站点调查”部分下。
区域(建筑物和房间,室外区域)和活动必须指定每个室外区域(如果适用)和室内区域(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房间),并且必须提供此名称。用于标识每个区域的名称必须与提交的所有其他信息相匹配(例如,在场地和平面图上使用的名称)。还必须确定所进行的所有活动以及进行活动的房间(例如,操作区域(耕种或非耕种),测试区域,存储区域或有所有权的销售区域或无所有权的销售区域)。不需要在CTLS中标识不进行任何大麻活动(例如洗手间)或临时区域(例如走廊)的区域和房间。但是,这些区域和房间仍应在平面图上标识。每个区域可能发生不止一种活动。可能需要其他信息来评估提议的活动如何满足所有法规要求。信息:如第6.0节所述,对于拥有大麻
的医疗许可销售,申请人应首先选择“网站详细信息”,然后在CTLS的“房间活动”区域中,添加“拥有大麻的销售”。这将打开CTLS中的“站点所有权”,“地方当局通知”和“ GPP”部分。必须包括所有存在大麻的房间,并提供房间详细信息。重要提示:每个站点都必须至少有一个室内区域(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耕种者也可能有户外区域来种植,繁殖或收获大麻。

重要说明:用于处理许可证 禁止在场所内生产,包装或贴标签标明要出售的食品,除非这些活动在与加工者进行大麻活动的任何建筑物分开的建筑物中进行。

6.5现场人员

如本指南第5.4节所述,作为申请的一部分,申请人应确定必须具有帐户和安全许可的人员。根据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以及许可证持有人的类型(即,如果是个人或公司,合作社或合伙企业),个人将有所不同。这些人应创建CTLS帐户并将其帐户ID提供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正在创建公司资料,则需要识别其中一些人。需要在CTLS的“站点人员”部分中标识其他个人。申请人必须确保所确定的人员具有知识,资格,经验和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如适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A:

提示: 仅要求为加工许可证提交QAP(和其他QAP,如果适用)的资格。

提示: 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站点上担任一个许可证或一个或多个角色类别的许可证,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站点上担任一个或多个许可证,前提是他们符合所有要求。

重要:

CTLS要求在每个需要安全检查的职位上至少为一个人提交安全检查申请表。

如果申请人希望根据《规章》授权指定替代人,则可以随时进行。但是,任何候补人员在担任该职位之前也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检查(如适用)。部长也可以按姓名或职务指定必须持有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人员识别必须标识与CTLS中的应用程序相关联的特定个人,如下所示:耕种机(标准,微型或苗圃):安全负责人,如果适用,还可以使用其他安全负责人;主种植者,如果适用,可以替代主种植者处理器(标准或微型):安全主管,备用安全主管(如果适用);QAP,备用QAP(如果适用)出售医疗用途:保安主管,备用保安主管(如适用)如本指南第6.1节所述,必须在CTLS的“许可证所有权”部分中标识责任人。要将这些个人与应用程序相关联,需要将其帐户ID包含在CTLS中。重要说明:拥有许可证的用于医学目的的种植,加工和销售:
当其他人在操作区域或存储区域中进行活动时,必须有安全检查人员在现场。
QAP的资格(仅处理许可)提交建议的个人的学历证明,任何建议的备选汉鼎亚太,连同他们的训练,经验和技术知识如何与要求,在第5部(GPP要求)和第6部分(大麻产品)的解释大麻规定为它们与将要开展活动的大麻类别有关,包括但不限于:SOP的制定和批准害虫控制管理和农药检测与物质的移动,储存和分配有关的质量控制GPP涉及设施(包括空气过滤和通风,照明,供水,温度和湿度控制以及废物处理),设备(包括运输工具),卫生和员工卫生与防护有关以下方面的调查和减轻风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大麻或成分未满足第5或6部分的要求投诉管理与调查发售产品之前要批准产品质量分析测试和测试方法的验证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崩解/溶解测试(如果适用)大麻素含量(THC,THCA,CBD和CBDA,如适用)样品收集和保留此外,QAP通常处理召回(包括召回模拟)和不良反应报告重要提示:对于使用大麻提取物和/或食用大麻进行加工的加工商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质量保证计划还必须具有与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识别和分析以及预防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培训,经验和技术知识。这些要求不会在初始许可时评估;但是,加拿大卫生部可以随时验证其是否合规。重要提示:对于使用食用大麻进行加工的加工商
如果QAP没有与适用于食用大麻的《大麻法规》第5部分和第6部分要求相关的培训,经验和技术知识,则必须由接受过该培训,经验和技术知识的另一个人提供服务被保留。无需在CTLS内提交此人的资格,但是请注意,加拿大卫生部可随时验证其合规性。包括明确,具体的示例和详细信息,说明QAP及其它替代产品如何满足技术知识,培训和经验要求,包括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获得知识,培训和经验。申请人还应提交QAP以及任何候补者的履历表以及支持其资格的任何其他信息,例如推荐信或可能适用的文凭,学位,证书或成绩单副本。还应提供一份拟议的工作时间表以及QAP的作用和职责的摘要以及任何替代方案(如果适用)(包括如果它们在另一个许可的站点被用作QAP的话),以证明QAP如何完成所有的工作。保持合规所需的活动。小费:有关QAP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其他替代方法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6网站所有权

信息: 没有拥有许可证,本部分不适用于医疗用途的销售。

需要以下信息来确认网站所有权: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网站所有者如果该站点由申请许可证的个人或公司所有,则必须通过在CTLS中链接其帐户ID来表明。如果该站点由另一个人或公司所有,则需要一个站点所有者同意书(请参阅以下部分)。
网站所有者同意书(如果该网站或网站的任何部分不属于申请人所有)声明,由站点的所有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是公司,则由所有者的授权代表)签名并注明日期,表示同意在站点进行大麻活动。同意书必须包含:网站的完整地址或所有者不是申请人的网站的任何部分所申请许可的类别和子类别(如果适用)拟在现场进行的活动网站所有所有者签名的声明,声明他们:如所述,是网站的所有者了解申请人打算在现场进行的大麻活动同意在该地点进行大麻活动

6.7给地方当局的通知

信息: 没有拥有许可证,不得将其出售给医疗机构用于医疗目的。

在CTLS中提交申请之前,种植,加工和销售用于医疗目的(具有大麻)的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向位于拟议地点附近的地方当局提供书面通知,并提交副本此通知作为其申请的一部分。

更具体地说,必须将该通知提供给以下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

  • 当地政府
  • 当地消防局
  • 负责向该地区提供警务服务的当地警察部队或加拿大皇家骑警支队(RCMP)

通知内容必须包括: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将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申请的预计日期
  • 所寻求许可的类别和子类别(如果适用)以及根据该许可预期进行的与大麻有关的活动
  • 申请人希望进行大麻相关活动的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中每座建筑物的地址,如果适用)

为了提交申请,需要以下信息: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通知地方当局每份通知的发送或提供日期,以及收到通知的高级官员的姓名,职务和地址。提供给以下人员的实际通知副本:当地政府当地消防局负责向该地区提供警务服务的当地警察部队或加拿大皇家骑警支队

6.8物理安全(包括组织安全计划)

组织安全计划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许可证类别,但是物理安全要求根据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如果适用)而有所不同。例如,无需拥有的用于医疗目的的销售许可证就无需证明人身安全措施。但是,要求他们提交组织安全计划(OSP)。

有关所需的物理安全措施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法规》大麻物理安全措施指南》。

表10、11和12提供了按许可证类别必须作为许可证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信息,以说明如何满足《大麻法规》中的OSP要求和物理安全要求。

提示:场地和楼层平面图的命名必须与CTLS的“站点详细信息”部分(即,室外区域和室内区域,包括房间)中提交的信息以及安全报告和视觉证据一起提交的信息一致在现场证据包中(如果适用)。

提示:被识别为与应用程序关联的个人必须与组织安全计划(OSP)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关键投资者信息以及大麻跟踪和许可系统(CTLS)应用程序中包含的信息准确匹配。所提供信息的差异或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您的申请处理延迟。在加拿大卫生部可以确认某人已与需要安全检查的角色已提交的许可证申请相关联之前,不会处理安全检查申请。

表10:组织安全计划要求


需求
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通知地方当局必须提交包含以下详细信息的OSP。
1)保安负责人:除了已经提供的有关保安负责人的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外,拟议的工作时间表还包括工作时间,以及可以联系到保安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必须提供紧急情况。
还必须为任何确定的备用安全负责人提供相同的信息。

2)商业计划书:商业模式的描述,表明申请人打算进行或销售的活动和产品。另外,指出与其他公司的任何从属关系或关系。

3)组织结构图:概述组织结构(包括母公司,如果适用)的图表,显示需要安全检查的人员(包括董事,管理人员和现场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报告关系。
它还应包括组织内的管理职位,包括主管,以及对战略业务决策,日常运营以及大量金钱或大麻的流动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职位。
例如,此图表必须标识对以下活动负管理责任或具有以下知识的所有人员:
与设施整体运营有关的任何重大产品移动,制定操作程序,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负责将数据输入CTLS以进行大麻跟踪,敏感的安全或业务知识,财务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商品和服务合同的能力。还必须提交组织结构图中指示的每个职位的角色描述。

4)关键职位和安全状态的人员清单:所有关键职位的拟议人员清单(公司简介中确定的人员和5.4节和附录A:现场关键人员中所述的关键人员),以及如此表示的任何拟议候补个人,包括其姓名,出生日期,职位,CTLS帐户ID和安全检查申请号(如适用)。
对于组织:列出组织结构图中确定的对公司,合作社或合伙企业行使或能够行使直接控制权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和任何个人的名单,包括其姓名,出生日期,职位,帐户ID和安全检查申请号(如适用)。
其他个人或职位:表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其他拟议的个人或职位,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对组织的潜在安全风险,他们认为应持有有效的安全检查。
例如,申请人可能希望为对敏感记录和信息,信息技术基础结构或访问卡记录(例如,在站点组织结构图中标识的记录)无监督或不受控制访问的职位/个人提出安全检查。
请注意,并不需要确定其他职位/个人,但是申请人可以将其视为减轻已确定的安全风险的一种手段。应提供信息,包括其他人的姓名,职位名称和职位性质。

5)大麻追踪:必须提供组织中所有个人的所有姓名,职务和联系信息的列表,这些个人将为大麻追踪目的将数据输入CTLS。

6)安全意识和培训:建议的安全负责人打算采取的步骤,以确保对来宾和站点的所有员工/承包商进行培训并了解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
a. 对所有新员工/承包商或目标员工群体的初步培训和意识对所有员工;
b. 承包商或目标员工群体的持续培训和意识;
c. 给客人的安全简报;
这些描述至少应包括任何安全培训和面向现场的计划,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管理。
7)SOP:必须提供SOP列表和每一个的简短说明,以说明预防,检测和响应潜在安全事件的适当程序,如附录D:组织安全计划SOP优先领域所述。
8)其他安全要素:对设施的其他安全要素或功能的描述,这将有助于评估应用程序(例如,如果申请人将采取措施保护信息技术基础架构不受网络攻击,业务连续性计划的影响)等)
9)证明:请提供以下签名证明:
物理安全性:由安全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证明,表明他们已经审查了站点的物理安全性,包括站点和平面图,以及如何满足本文档中概述的物理安全性要求
(出售不是必需的)用于医疗目的而无需拥有许可证
组织安全计划:由安全负责人和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证明,表明组织安全计划已被批准。
注意:对于不带所有权的医疗用途销售,CTLS当前版本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记录保存说明”部分下。

表11:具有拥有许可证的医疗目的标准加工,标准栽培和销售的物理安全要求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场地平面图(包括存储区域)总体场地规划必须包括以下详细信息。必须清楚地标识场地的周边。指示场地周边是由围栏还是建筑物围护结构定义的。站点周边的安全设备和视觉监视设备的位置和覆盖的区域。所有安全设备必须清晰可辨,并具有唯一标签。任何建筑物的占地面积都必须明确标识。必须清楚地标识每座建筑物内所有存储区域的位置(这也可以记录在平面图上)。每个存储区域的安全设备和视觉监视设备的位置和覆盖区域(也可以在平面图上捕获)。所有安全设备必须清晰可辨,并具有唯一标签。任何室外耕种区域的位置都必须明确标识。对于任何室外区域,必须指出所有四个角的纬度和经度坐标。如果存在某些区域(包括建筑物)不是申请人专用的区域,或者是申请人将使用其进行除大麻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区域,则这些区域必须在建议的场地范围之外。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鸟瞰图”部分下。
其他网站信息(包括平面图)包括以下内容(可能会在站点计划中捕获)任何室外耕种区域的安全设备和视觉监视设备的位置和区域。所有安全设备必须清晰可辨,并具有唯一标签。指示建筑物是多单元建筑物还是独立站点(即,单个单元)。如果是多单元建筑,则应相应地标识场地周边,并且所有单元都必须标有当前使用信息(即公司名称)。每个建筑物的平面图也必须包括在内,并包括以下详细信息:明确划定进行操作,生长和储藏活动的房间。清楚地标识满足《大麻法规》第67条要求的存储区域和存储区域。安全设备和视觉监控设备与任何操作区域(包括种植区域)以及任何存储区域位于其中的区域有关的位置和覆盖的区域(《大麻条例》第67)(如适用)。所有安全设备必须清晰可辨,并具有唯一标签。房间之间的大麻流必须确定。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鸟瞰图”部分下。
安全报告提供以下信息,以演示如何满足入侵检测系统要求。站点外围,所有操作区域(包括室内和室外种植区域)以及存储区域的所有入侵检测设备的警报测试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测试的日期和时间,设备的名称以及设备的位置。每个入侵检测设备分配给哪个警报分区的列表。进入和离开存储区的所有门的访问(进入和退出)日志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每次访问的日期和时间,设备名称,设备位置以及每个存储区进出个人的身份。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组织安全计划”部分下。
视觉证据在现场证据包中提供以下信息。指导整个站点(包括室内和室外区域)的视频浏览,突出显示站点外围,操作区域(包括所有种植区域)和存储区域的所有安全功能。所有设备必须与场地平面图和所有平面图上指示的位置相对应。所定义站点周边每一侧的摄影概览。视觉记录设备素材,包括定义站点周边的正面,背面和侧面(例如,东,西,南和北墙)。显示多个可视记录设备提要可以最好地证明完整的覆盖范围,该提要可以捕捉到一个人在周遭行走。每个操作区域(包括生长区域的入口和出口点)和所有存储区域中所有可视记录设备的素材。所有视频和图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清楚地可视化该区域(不是像素化图像);捕获所确定的全部区域(即没有盲点和/或视野被遮挡);和演示视觉记录设备在弱光和夜间条件下捕获所需信息的能力。重要:由于CTLS中文件大小的限制,无法将现场证据包作为CTLS应用程序的一部分提交。现场证据包必须在CTLS之外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有关如何提交现场证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7.1.1提交现场证据。
附加信息提供以下信息,以演示如何满足物理安全要求。物理屏障和场地设计该网站的说明及其如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在站点的入口或出口处包括任何访问控制,例如窗户,门和通风口。说明在现场周边以及所有运营区域(包括所有生长区域)和存储区域(可能包括围墙,墙壁,地板,天花板和通往门的区域)中构造物理屏障的材料(如适用)确保防止入侵。视觉监控设备安装和运行的视觉监控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以及设备如何满足要求(包括工作温度范围以及任何特殊功能,例如红外或夜视和防风雨)。描述如何始终保持监视(例如,在停电期间)。入侵检测设备已安装并正在运行以进行入侵检测的系统的类型和规格(包括工作温度范围,运动检测范围(如果适用),预期用途以及任何特殊功能,例如防风雨,防篡改)。描述如何始终维护入侵检测系统(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停电期间)。描述如何检测到任何企图或实际篡改系统。禁止进入描述如何将操作区域(包括种植区域)和存储区域限制为其职责要求其存在的个人。安装和操作的访问控制或限制设备的类型,规格和位置的详细信息(例如,带有电门锁或电磁锁,门锁和钥匙,密码锁,挂锁的感应读卡器或键盘)。有关如何以及向哪些人员授予访问权限的信息(例如,已发行的卡,密钥卡,PIN,密钥)。访问日志说明如何记录对存储区域的访问。用于记录进入或离开存储区的每个人的身份的方法以及将要记录的信息(即进入和退出的日期和时间,要访问的区域的名称,所使用的访问点的标识符[例如, ,门,大门等])。监控与回应有关如何在现场或现场(例如,使用ULC认证的监控公司)连续(即每年365天,每周7天和每天24小时)监视入侵检测设备的信息。有关何时触发入侵检测系统警报的适当程序以及对此类事件的响应过程的信息,包括创建和保留检测到的事件的记录(即事件的日期和时间以及针对事件的采取措施)以及拍摄日期和时间)。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组织安全计划”部分下。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场地平面图(包括存储区域)总体场地规划必须包括以下详细信息:必须清楚地标识场地的周边。指示场地周边是由围栏还是建筑物围护结构定义的。任何建筑物的占地面积都必须明确标识。必须清楚地标识每座建筑物内所有存储区域的位置(这也可以记录在平面图上)。任何室外耕种区域的位置都必须明确标识。对于任何室外区域,必须指出所有四个角的纬度和经度坐标。如果存在某些区域(包括建筑物)不是申请人专用的区域,或者是申请人将使用其进行除大麻活动以外的活动的区域,则这些区域必须在建议的场地范围之外。重要: 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鸟瞰图”部分下。
其他网站信息(包括平面图)包括以下这些:指示建筑物是多单元建筑物还是独立站点(即,单个单元)。如果是多单元建筑,则应相应地标识场地周边,并且所有单元都必须标有当前使用信息(即公司名称)。每个建筑物的平面图也必须包括在内,并包括以下详细信息:明确划定进行操作,生长和储藏活动的房间。明确标识存储区域。房间之间的大麻流必须确定。对于耕种许可证,请划定相应的表面积,以证明该场所如何满足表面积阈值(包括室内和室外种植面积)。可以在适用的场地平面图和平面图上注明。同样,指示表面区域是否由多个表面组成(例如,垂直排列)。划定的区域应包括表明大麻植物总表面积如何不超过适用阈值的尺寸。应包括样本计算,以证明总表面积如何不超过适用的阈值。对于微耕作,植物表面积不能超过200 m 2(包括多个表面,例如垂直排列的表面)。对于苗圃种子生产,总表面积不能超过50 m 2(对于发芽或开花植物的所有部分)。重要: 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鸟瞰图”部分下。
视觉证据在现场证据包中提供以下信息。指导整个站点(包括室内和室外区域)的视频浏览,突出显示整个站点周边和所有存储区域。视觉片段显示了站点和所有存储区域的整个物理障碍。所定义站点周边每一侧的摄影概览。重要:由于CTLS对文件大小的限制,因此无法将站点证据包作为CTLS应用程序的一部分提交。现场证据包必须在CTLS之外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有关如何提交现场证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7.1.1提交现场证据。
附加信息提供以下信息,以演示如何满足物理安全要求。物理屏障和场地设计该网站的说明及其如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包括站点入口或出口点(例如窗户,门和通风口)的所有访问控制。用于建造物理屏障的材料的描述(如适用)可能包括围栏,墙壁,地板/天花板和门,以确保防止入侵(包括现场周边和所有存储区域的材料)。禁止进入描述如何将存储区域限制为其职责要求其存在的个人。安装和操作的访问控制或限制设备的类型,规格和位置的详细信息(例如,带有电门锁或电磁锁,门锁和钥匙,密码锁,挂锁的感应读卡器或键盘)。有关如何以及向哪些人员授予访问权限的信息(例如,已发行的卡,密钥卡,PIN,密钥)。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组织安全计划”部分下。

6.9良好生产规范

信息:

良好生产规范(GPP)要求适用于许多许可证类别中的许多活动。

在申请时必须证明符合其中某些要求。但是,加拿大卫生部可随时验证GPP符合性。未经拥有许可而用于医疗目的的销售申请人无需在许可申请过程中证明符合GPP。

作为许可申请过程的一部分,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良好生产实践报告,该报告清楚地说明了如何满足GPP要求。表13提供了必须提交的信息,以演示如何满足《大麻法规》下的GPP要求。

有关GPP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法规》和《大麻良好生产规范指南》

需求证明将满足GPP要求的元素:
良好生产规范报告提供以下信息,作为“良好生产规范”报告的一部分。存储描述如何以及在何处存储大麻以及用作成分的任何物品,包括任何存储区域的条件(例如,存在温度和/或湿度控制)以及第82和88.2节的要求,如果适用,则符合《大麻规定》。包括对大麻和用作成分的任何物品的存储程序的描述(例如,在制品,散装,即食容器,样品,隔离,批准出售的产品,拒收,退回或召回的产品以及等待销毁的材料)以及如何使用这些程序将确保满足《大麻条例》第82条的要求。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对建筑物的描述和/或描绘,详细描述了诸如墙壁,天花板(例如,无孔板,密封胶),地板(例如,抛光混凝土,环氧密封胶)和接缝(例如,嵌缝,接缝)等表面的构造(在地板,墙壁和天花板之间),说明如何满足《大麻法规》第84条的要求。过程流程图和/或“分步”说明,显示了大麻,大麻产品和/或用作成分的任何物质通过建筑物的移动以及操作区域(包括种植区域),存储区域和非操作区域的分离-大麻地区。系统-过滤和通风过滤和通风系统的说明,演示如何过滤空气以防止与大麻植物材料相关的气味逸出到室外。说明过滤和通风系统将如何提供足够的空气交换,以防止污染大麻或将用作成分的物质(不适用于仅进行以下活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大麻或任何将用作成分的物质是其种植,繁殖或收获(例如,将蓝莓用作食用产品的成分)。描述如何使用过滤和通风系统进行清洁,维护或检查,并能够根据其预期用途承受反复的清洁和功能(如果适用)(不适用于仅对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适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使用任何将用作成分的东西进行的活动是其种植,繁殖或收获)。包括安装的空气过滤器的类型,数量和位置(例如,HEPA,碳,木炭,组合,便携式过滤器)。提供详细说明过滤和通风系统的图表和/或平面图(例如,建筑物内进气口和排气口的位置以及气流方向)。供水供水源说明;如果水源不是市政用水,则提供证据表明该水适合进行的活动(例如,用于灌溉,卫生和加工的水)。说明任何非饮用水源以及如何消除与饮用水的交叉连接或用于消除大麻或任何将用作成分的物质(例如,回流阀等)污染风险的措施。重要说明:对于处理许可:
与大麻提取物,大麻外用,可食用大麻或将要用作成分的任何物质接触的任何水,蒸汽或冰都必须是饮用水,并且如果该水不能饮用,则该水绝不能带来大麻提取物,大麻的外用,食用大麻或将用作成分的东西的污染。饮用水应符合加拿大饮用水水质准则。灯光作业区域(包括种植区域)和存储区域的照明说明,说明在破损的情况下大麻或将用作成分的东西如何不会受到污染(例如,用抗摔材料建造,安全防护的灯具)盖子)。说明灯具如何承受反复的清洁和消毒(如有必要),以防止污染大麻或将用作成分的物品(例如,由可反复清洁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卫生程序卫生计划说明,说明如何满足所有运营区域(包括种植区域),存储区域,临时区域(例如走廊),将用作成分的任何区域的《大麻法规》第87条的要求生产,包装,贴标签,分配,存储,取样和测试以及非大麻区域(例如洗手间,办公室)。这应该包括频率或时间表。说明如何进行清洁效果验证。手动清洁站和厕所(如有必要)在任何平面图上都注明所有手部清洁,消毒站和洗手间的位置。
视觉证据视频和摄影证据必须包括以下细节。整个站点(包括室内和室外区域)的视频导览,突出显示建筑物的所有GPP功能,包括所有运营区域(包括生长区域)和存储区域。所有作业区(包括种植区)和存储区的表面(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和接缝)的特写图像,表明它们满足《大麻法规》第84条的要求。个人进入并在设施的不同区域中移动的视频,展示了通过设施的预期生产流程。重要:由于CTLS中文件大小的限制,无法将现场证据包作为CTLS应用程序的一部分提交。现场证据包必须在CTLS之外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有关如何提交现场证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7.1.1提交现场证据。
良好生产规范证明
(仅加工许可)
随附一份完整且签名的证明表格,该表格可在附录J:良好生产规范证明中找到。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良好生产规范”部分下。

重要说明:对于处理许可:
如第6.4节所述,禁止在场所内生产,包装或贴标签标明要出售的食品,除非这些活动是在与加工者进行大麻活动的任何建筑物分开的建筑物中进行的。

6.10记录保存

信息: 根据法规要求,所有许可证类型均必需。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满足许多保存记录的法规要求。鼓励申请人参阅大麻法规和附录E:记录保存证明,以了解许可过程所需的记录保存的详细信息,并查阅《大麻法规》以了解许可后的法规记录保存要求。

需求所需的详细信息包括
记录保存证明随附一份完整且签名的证明表格,该表格可在附录E:记录保存证明中找到。重要:注意: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记录保存示例”部分下。
建议用于医疗用途的其他要求的记录保存方法的详细说明
(仅用于医疗用途许可证)
包括将记录以下信息的记录保存方法的说明:医疗客户注册信息填写订单和拒绝填写订单客户提供的医疗文件与省或地区专业许可机构进行沟通还应提供以下示例医生验证过程;注册后将提供给客户的注册文件示例;系统将如何确保分发或出售的大麻数量不超过150克干大麻的等价物的描述(根据《大麻法》附表3计算)。重要: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记录保存说明”部分下。

6.11主要投资者报告

寻求医疗用途的种植,加工或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其股票的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提供主要投资者的信息。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附录G:主要投资者。主要投资者的记录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 主要投资者的姓名和通讯地址;
  • 主要投资者如何行使或有能力行使对申请人的控制权的描述;
  • 关键投资者向申请人提供金钱,商品或服务的每一次情况的详细信息;
  • 有关主要投资者因成为投资者而获得的任何利益的详细信息;
  • 有关每次还款或将商品退还给主要投资者的详细信息;和
  • 控制权是否已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人,将要转让或可以被抵押,抵押,抵押或出售。

有关特定报告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大麻法规》第241节;有关获得许可的投资者的报告要求,请参阅您的许可证网页上的报告。   

如果没有主要投资者,则必须上载由负责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证明。

6.12自我识别

CTLS包括自我识别为土著附属机构的机会。脚注5 不回答包括不想自我识别。

土著附属申请人可以请求两阶段的审查,该审查允许在没有完整的实际站点的情况下提交许可证申请。加拿大卫生部将进行两阶段的书面深入审查,审查完成后,加拿大卫生部将发出准备就绪确认书,并要求提供现场证据包。构建完成且现场证据包已收到并由加拿大卫生部审查后,可以批准或拒绝该应用程序。

6.13相关个人

记者:

希望在CTLS中委派报告级别访问权限的申请人可以在CTLS的“关联个人”部分下添加这些个人。 

需要安全检查的个人:

对于要求除表3中列出的其他角色之外还需要其他个人进行安全检查的申请人,负责人可以在CTLS的“关联个人”部分下添加这些个人。请注意,加拿大卫生部仍然需要核实并批准这些额外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提供包含该人的全名,其CTLS帐户ID,其SEC编号和请求依据的文档,然后将其上传到CTLS。您的理由必须包括该个人要求安全检查的原因(例如,他们将采取行动或有能力对在许可地点进行的活动进行直接控制的方法)。

注意:当前版本的CTLS中没有特定部分可以上载此信息。此信息应作为附件上传到“记录保存示例”部分下。

同意沟通:

如果申请人希望允许加拿大卫生部就其申请与另一名代表进行沟通,则申请人必须在其申请的“相关个人”部分中输入该人的CTLS帐户ID。已经提交其申请的申请人不再能够进行更改。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人必须向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发送电子邮件,以请求同意传播表格大麻申请。签名并填写完整的表格必须通过大麻跟踪和许可系统(CTLS)中指定负责人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主题为“同意通信”。

7.0提交申请和行政程序

一旦申请人将所有要求都包括在CTLS内的申请中并准备提交申请,许可流程中的其他步骤将如图3所示开始:提交申请后的步骤。

图3
图3:提交申请后的步骤

7.1提交申请

申请人输入所有必需的信息后,便可以提交其申请。这涉及以下步骤:

  • 所有许可证类别的提交(声明和证明):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通过其负责人在其CTLS申请中以电子方式证明以下内容:
    • 申请中提交的拟议人员熟悉《大麻法》及其适用于许可的规定
    • 在申请人的住所中将不会进行申请人拟进行的任何活动或保留这些活动的记录
    • 据申请人所知,为支持该申请而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均是正确且完整的
    • 提交申请的人有权约束申请/申请人,并全面负责管理根据许可进行的活动
  • 仅用于处理许可证的提交(声明和证明)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通过其负责人在其CTLS申请中以电子方式证明以下内容:
    • 在进行大麻提取物或食用大麻的任何活动之前,将满足大麻条例相关规定的所有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
      • 识别和分析所有可能危害大麻或将被用作大麻提取物或食用大麻生产成分的物质的污染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
      • 使用有证据表明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可以防止,消除或减少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至可接受水平的任何处理或过程;和
      • 针对与大麻有关的任何活动或将用作大麻提取物或食用大麻生产成分的任何物品的准备,保留,维护和实施书面预防控制计划。
    • 质量保证人员将确保所有大麻在出售前均已获得批准。
    • 如果质量保证人员没有与适用于食用大麻的第5部分和第6部分的要求相关的所需培训,经验和技术知识,则将保留具有所需培训,经验和技术知识的另一人的服务。
    • 如果要出售的食物也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包装或标记,则大麻不会在场所内的建筑物内生产,包装,标记或存储。

提交申请后,它将显示在CTLS的“已提交许可证申请”部分中。每个应用程序将具有唯一的许可证应用程序ID。与加拿大卫生部有关申请的所有通信应在主题标题中包含此标识符。重要的是要注意,一旦提交了申请,除了第5.5节“创建公司简介”中所指的公司简介更改外,申请人无法对CTLS进行进一步更改。如果提交后需要更改申请,则申请人应参阅第7.3.3节“更改申请/未经请求的信息”以获取更多信息。

小费: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过程中随时检查其在CTLS中的申请状态。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CTLS中的附录F:应用程序状态含义。

具有拥有许可证的医疗目的的加工,培养和销售很重要:加拿大卫生部必须先收到现场证据,然后才能考虑申请。加拿大卫生部必须在CTLS中提交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现场证据包提交的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现场证据包的申请人可能会因为申请不完整而被拒绝。

7.1.1提交现场证据

如果您申请拥有财产许可证的医疗目的加工,耕种和销售,请根据以下条件提交视觉证据:

  • 必须使用与许可证申请的CTLS部分关联的APP编号(APP-XXXXXXXXXX-20XX)清楚地标识所有已提交的软件包。标识不当的任何软件包都可能导致审核过程延迟或申请被拒绝。
  • 必须以PDF格式的文件提供摄影证据。
    • 必须以单独的文件(例如,Grow-Room.pdf,Facility-Perimeter.pdf)提交每个操作区域(包括种植区域)和确定的存储区域的视觉证据。
  • 视觉证据必须显示出该区域,然后是来自位于这些区域的视觉监控设备的图像。
  • 视频证据必须以以下任何一种支持的格式提交:
    • MP4视频文件(.mp4,.m4v,.mp4v,.3g2,.3gp2,.3gp,.3gpp)
    • QuickTime电影文件(.mov)
    • 视听交错(.avi)
    • Microsoft数字视频录制(.dvr-ms)
    • 运动图片专家组(.mpg,.mpeg,.m1v,.mp2,.mp3,.mpa,.mpe,.m3u)

请注意,现场证据包必须使用USB存储设备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如果使用快递服务提交现场证据包,请向许可和医疗访问局提供该包的跟踪号。跟踪号应通过电子邮件的主题行中列出的CTLS提供的APP号(APP-XXXXXXXXXX-20XX)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

可以将提交包发送到以下地址: 加拿大卫生部
许可和医疗访问局 地址定位器:0301F Ottawa ON K1A 0K9

根据加拿大卫生部的内部IT安全政策,CD ROM存储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将退还给申请人。也不允许使用云存储托管服务。

7.2提交后

一旦在CTLS中提交了申请,加拿大卫生部将按照以下概述采取一系列步骤来审查和签发许可证。重要的是要注意,根据《大麻法》第62(5),部长可以要求提交与申请中包含的信息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并且是部长考虑该申请所必需的。如本指南7.3.1节所述,这将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的形式。

7.2.1应用筛选

  • 在筛选过程中,将评估申请书,所附文件以及(如果需要)提交的现场证据包的完整性,易读性和进一步评估的能力。对于医疗用途的许可的加工,培养和销售,有一项不具约束力的30个工作日服务标准,以完成加拿大卫生部对申请的筛选。请注意,在加拿大卫生部收到现场证据包之前,不能进行申请筛选(不适用于没有持有许可证的医疗用途)。30天服务标准将在支付适用的费用回收费用以进行申请筛选后,并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提交后开始。

7.2.2审查和安全检查

  • 一旦申请通过了筛选阶段,并且正在处理安全许可申请,则该申请将对通过CTLS提交的两个文件以及视需要作为现场证据包的一部分提交的视觉证据进行详细审查。满足要求。加拿大卫生部将与RCMP合作进行安全许可申请。有关安全清除过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大麻法令和条例》中的“安全清除”。

7.2.3预许可和批准过程

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后,在做出进一步许可决定之前,可能需要由加拿大卫生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许可前检查。如果需要检查,检查组将与申请人联系。如果不需要现场执照前检查,则将根据提交给加拿大卫生部的信息颁发执照。

7.2.4颁发许可证:

对所有信息(包括必要时的许可前检查结果和观察结果)进行审查之后,如果已获得所有安全许可,则将颁发授权活动的初始许可。许可证的纸质副本以及详细说明已颁发许可证周围任何条件的随附发行信将邮寄到已标识的邮寄地址。此外,在该应用程序下,还将向所有经过安全检查的关键人员发送信函,说明他们对该站点的安全检查状态。

颁发许可证后,通常将立即允许许可证持有人根据《大麻规章》中所规定的许可证并根据任何许可证条件,出售大麻。耕种和加工许可证持有人通常仅限于向销售许可证持有人和根据省法第69(1)条授权出售大麻的人出售大麻植物和大麻种子的大麻产品。 )中的大麻法案。所有其他大麻类别的大麻产品的销售通常会受到许可条件的限制。对于加工许可证持有人,要获得销售所有其他大麻类别的大麻产品的授权,必须提交修改申请,以更改许可证上的条件。有关如何完成修订提交的更多信息,请参考大麻许可管理网页。

小费:许可证持有人必须确保他们生产,销售和分销的大麻产品的质量符合所有适用要求。首次获得加工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时,活动可能会受到限制,尤其是在被授权进行医疗用途的销售活动之前。这种渐进的许可方法使加拿大卫生部可以验证打算向公众出售的大麻产品是否符合《大麻法规》规定的所有质量标准。

7.3行政程序

7.3.1接收和响应更多信息的请求

满足所有许可要求是申请人的责任。如果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信息不清楚或需要进一步的详细信息以显示其如何满足要求,加拿大卫生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信息。

在这些情况下,加拿大卫生部将努力弄清楚申请人需要哪些信息。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如何响应要求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加拿大卫生部以获取进一步的指导(请参阅本指南的8.0节)。请注意,保留第三方(例如顾问)的服务来准备对加拿大卫生部的响应不是必需的。

要求更多信息的请求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负责人。申请人通常必须在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响应更多信息请求的一些要求包括:

  • 回应应是全面的,并对请求中指出的每个要素进行评论以获取更多信息。
  • 除非有要求,否则申请人不应重新提交原始文档或视觉证据的修订版本,而应针对所要求的每个问题提供清晰,详细的答复。这可能包括表格或报告格式,或其他照片或视频证据。在讨论每个部分时,尽可能具体和详细是很重要的。不完整的答复可能会延迟处理或导致拒绝考虑申请。

7.3.2拒绝和取回

如果未提供任何必需信息,加拿大卫生部可能拒绝考虑该申请。

此外,在《大麻法》及其《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加拿大卫生部可能拒绝颁发许可证。这些包括:

  • 颁发许可证可能会对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造成风险,包括转移资金的风险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提交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申请人在过去10年中违反了《大麻法》,《受控药物和物质法》,FDA或任何相关法规,包括其中任何一项法案的命令或条件
  • 在过去的10年中,根据加拿大安全食品法,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鱼品检验法,肉类检验法加拿大农产品法,加工许可的申请人被定罪。
  • 申请人是年轻人(根据《大麻法》的定义),通常不在加拿大居住的个人或在加拿大境外成立,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建的组织
  • 与申请相关的安全检查已被拒绝或取消
  • 需要持有安全检查的个人不持有
  • 不允许在同一站点上提议的许可证类别或子类别的组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表2:单个站点上许可类别和子类别组合的通用指南以及《大麻法规》第29节。
  • 部长认为拒绝是出于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卫生部可能会发送意向通知,以拒绝考虑申请或拒绝签发许可证。这种拒绝通知的意图将为申请人提供一个响应时间,在此之后做出拒绝决定。

拒绝通知正式关闭了文件并列出了导致决定拒绝考虑该申请或颁发许可证的特定原因或不足。所有拒绝申请的决定都不会影响新的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将来提交新的申请,则将按原样处理。为支持被拒绝的申请而提交的信息和数据不会退还给申请人。

在审查其申请的任何时候,申请人均可通过CTLS撤回申请。撤回申请不影响提交另一份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将来重新提交申请,则该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为支持原始申请而提交的信息和数据将不会退还给申请人。

对于人员安全许可,如果打算拒绝授予安全许可,则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申请人拒绝意图的依据,并至少提供20天的书面陈述。如果部长拒绝批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申请人和相关的许可申请人。

如果拒绝或取消个人的安全检查,则只有在导致拒绝或取消的情况发生变化或在拒绝或取消之后的五年之前,个人才能提交新的安全检查申请。

7.3.3更改申请/未经请求的信息

提交申请后,就无法在CTLS内对该申请进行更改。如果需要更改,申请人必须联系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电子邮件必须在电子邮件的主题行中清楚表明申请文件编号,申请人的姓名和通信主题。

加拿大卫生部不会评估任何未经请求的信息或未用上述信息明确标记的提交内容。

8.0联系我们

对于与特定许可证申请有关的问题,可以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C.licensing-cannabis-licences.SC@canada.ca。电子邮件必须在电子邮件的主题行中清楚表明申请文件编号,申请人的姓名和通信主题。会议或电话会议的请求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特定应用之外的其他有关《大麻法》及其法规的一般性问题,包括与CTLS有关的问题,请发送电子邮件至:cannabis@canada.ca

或者,可以通过电话1-866-337-7705与受管制物质和大麻处联系。

9.0反馈-帮助我们改进

加拿大卫生部致力于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准确和可靠的信息。这包括向申请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以使其符合《大麻法》及其法规。

加拿大卫生部很高兴收到您对本指南是否有用的反馈,并欢迎您提出改进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反馈发送给我们:cannabis@canada.ca,并在主题行中注明“应用程序反馈”。

您的反馈将帮助我们改进本指南,并更好地为所有申请人和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服务。

附录A:现场关键人物

附录B:大麻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

该表提供了大麻许可证类别和子类别的摘要,以及可以根据《大麻法规》授权进行的活动的示例。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大麻法规》。为了进行任何活动,必须得到许可证的授权。

附录C:人员安全许可申请要求

每个需要安全检查的个人都必须在CTLS中提交安全检查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 传记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首选的官方语言,出生地点,出生证号码和签发的省份或地区,以及诸如眼睛和头发的颜色,体重和身高的描述符。还必须提供由政府(加拿大或省或地区)签发的有效的带照片的身份证件,或带护照号码,国家,有效期和照片的护照副本。
  • 刑事指控和定罪:申请人必须获得犯罪记录检查,并在申请中包括有关过去刑事指控和定罪的信息。

提示:作为犯罪记录检查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供“安全许可指纹第三方同意发布个人信息表格”。必须将其提供给当地警察部队,加拿大皇家骑警或加拿大皇家骑警认可的私人指纹识别机构。该表格授权加拿大皇家骑警将犯罪记录检查和指纹验证结果发布给加拿大卫生部。指纹识别后,在表格上提供一个文件控制号(DCN),用作记录检查的标识符。有关此表格,请参阅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 居住地址:必须在申请之前的过去五年内包括在内。
  • 就业,教育和失业经历:在申请之前必须包含过去五年。
  • 婚姻状况:必须包括最近五年的现任和以前的配偶或同居伴侣的详细信息。
  • 在居住国家/地区以外停留的时间:在过去五年中,超过90天的旅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旅行的日期,目的地和目的。
  • 签署同意书:作为本申请书的一部分,必须由个人上载同意书和证明表格并签名。请参阅附录I:“安全许可同意书和认证表”。
  • 提交: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之前证明申请中的信息(包括支持文件)是真实的。

附录D:组织安全计划SOP优先领域

加拿大卫生部已经确定了四个优先安全领域,所有申请人和许可证持有者都将通过SOP进行处理。所需的SOP数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但必须解决以下所有四个优先领域。作为OSP的一部分,申请人需要提交其SOP的列表和简短描述,而不是SOP本身。

优先领域1:安全检查和有关员工的不利信息

要考虑的风险领域和潜在的缓解措施:

  • 检测并响应收到的可能不利于员工安全检查的新不良信息
  • 检测并响应收到的有关未经安全检查的员工的不利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会损害组织的安全性

优先领域2:人身安全

要考虑的风险领域和潜在的缓解措施:

  • 员工到达和进入设施(打开门/门的程序等)
  • 来宾,供应商和承包商到达并进入设施(包括交货/提货)
  • 违反入境和入境规定的回应程序
  • 工作人员可进入存在大麻的地区,包括保险库/存储区(通过访问控制/入侵检测的程序)
  • 访客,供应商和承包商访问存在大麻的区域,包括金库/存储区(包括交货/提货)
  • 对存在大麻的区域(包括保险库/存储区)的任何访问控制或入侵检测破坏的响应程序
  • 视频监控录像的存储和检索
  • 测试所有物理安全功能和响应程序(频率,方法等)
  • 将采取的步骤和其他安全措施,确保大麻在运输,交付和/或运输时得到妥善保管
  • 大麻废物的销毁方法和处理

优先领域3:安全意识和培训

要考虑的风险领域和潜在的缓解措施:

  1. 内部安全培训和意识要求(针对管理层和员工)
  2. 员工如何报告安全问题,事件或违规
  3. 测试响应程序(频率,方法等)

优先领域4:记录保存,报告和测试:

要考虑的风险领域和潜在的缓解措施:

  1. 记录系统故障或崩溃的应急计划
  2. 检测丢失或失窃
  3. 验证大麻进入设施的合法来源
  4. 保护客户信息
  5. 如果发现大麻以未经授权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设施,应对程序
  6. 测试响应程序(频率,方法等)

附录E:许可记录保存证明

PDF版本(230 KB,2页)

附录F:CTLS应用程序状态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过程中随时检查其在CTLS中的申请状态。下表说明了状态的含义。草案申请人尚未提交申请。加拿大卫生部未收到或处理申请草稿。申请人必须完成申请的所有部分,才能提交加拿大卫生部处理的申请。已提交加拿大卫生部已收到申请。付款加拿大卫生部已开具发票,但尚未处理处理申请所需的付款(如果适用)。进行中付款(如果适用)已由加拿大卫生部处理。加拿大卫生部将开始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指南的7.2节。待定信息已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加拿大卫生部正在等待申请人的答复。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指南的7.3.1。

附录G:主要投资者

该条例提供了关键投资者的完整定义。本质上,主要投资者是指对许可证持有人行使或能够行使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人。当使用“能够对持有人行使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一词时,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将被视为在任何时候由另一个人或组织控制,控制人具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果被行使,将导致对个人,合伙,合作社或公司的控制。

作为许可申请的一部分,任何申请种植,加工或出售医疗许可的人(公司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公司除外)必须提供有关主要投资者的某些信息,例如主要投资者的姓名和名称。邮寄地址; 对主要投资者行使或能够行使其对持有人的控制权的手段的描述,以及(如果知道的话)控制权是否已经被,将被,可以被转让,抵押,抵押,假设或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任何人。

一个人实际上可以控制组织,即使该人没有对该组织的法律控制。对组织的合法或直接控制通常意味着有权拥有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来选举董事会的多数成员。

控制包括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行控制的能力,即使没有任何股份的所有权也可能存在。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一个人的能力:更换董事会或推翻其决定;就组织在短期,中期或长期的行动做出其他决定;直接或间接终止组织或其活动;或挪用其利润和财产。即使实际上没有行使这种影响,也足以导致控制。

为了确定投资者是否具有控制权,以及是否需要报告有关该投资者的信息,以下是要考虑的一些相关一般因素:

  1. 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当这种所有权不超过50%时)相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比,尽管任何所有权超过25%,再加上其他因素,很可能是控制的重要标志
  2. 组织的大笔债务的所有权,可应要求偿还
  3. 股东协议,包括投决定票
  4. 组织的商业或合同关系,例如对单个供应商或客户的经济依赖。

请注意,此列表并不完整。可能还有其他控制指标触发关键的投资者报告要求。

附录H:直接控制-安全检查

在某些情况下,持有许可证的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可以由个人或其他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控制。该法规要求个人或合作社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直接控制持有中耕者,加工者或医疗用途许可的任何合伙,公司或合作社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检查。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的条款可能决定谁拥有控制权。直接控制合伙企业的任何人都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许可,其中包括任何个人,或者如果是另一合伙企业,则包括这些合伙人,如果是公司或合作社,则其董事和高级职员也应如此。

合作社和公司也可以由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或公司控制。通俗地讲,有时被称为“母公司”,这是一家能够通过影响或选举其董事会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的公司。《大麻条例》要求任何母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而母公司是对执照持有人行使或能够直接控制执照的公司或合作社。

如果一个人通过持有有影响力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通过合伙协议的条款行使或能够直接控制许可证持有人,则他们需要进行安全检查。

附录一:安全检查:同意书和证明书

PDF版本(164 KB,2页)

附录J:加工许可证的良好生产规范证明

PDF版本(172 KB,2页)

脚注

脚注1

在本指南中,提到了部长根据《大麻法》及其《条例》通常在决策过程中将采取的行动。在许多情况下,预计决策职能将不会由部长亲自行使,而是由卫生部的官员行使,而该官员已根据《工资法》被赋予了这一职责。

脚注2

出售医疗用途

脚注3

除非您是一家股票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上市的组织,否则您必须记录主要投资者。

脚注4

可选部分。

脚注5

土著关系可以包括任何一个或多个原住民,因纽特人和/或梅蒂斯血统的人,或与原住民,因纽特人和梅蒂斯政府,组织或社区有关的任何社区,公司或企业。

原文: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drugs-medication/cannabis/industry-licensees-applicants/licensing-summary/guide.htm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