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主要将大麻分为毒品大麻(四氢大麻酚(THC)> 0.3%)和工业大麻(四氢大麻酚(THC)< 0.3%,不显示精神活性—致幻、成瘾),也称为汉麻Hemp。区别于近年来欧美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大麻合法化,我国某些省份目前允许合法种植和加工的大麻属于工业大麻,娱乐大麻在我国属于毒品,同时也不存在医用(受到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或所谓中间地带的大麻(四氢大麻酚介于0.3%-0.5%)。

本文将着重讨论工业大麻及其提取物大麻二酚(CBD)的法律监管。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境内允许合法发展工业大麻产业的省份仅限于云南省、黑龙江省和吉林省,而其中就工业大麻的种植和加工已颁布相关管理条例的也仅有云南省和黑龙江省。虽然工业大麻以及其主要加工提取物大麻二酚(CBD)并未明确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口名单以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但我国从工业大麻种植的源头即对其进行监管,并严格限制工业大麻及其提取物在下游产业链中的实际应用。

一、源头监管 – 工业大麻的种植与加工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业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麻种植、加工及种子经营属于“未获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经营、检测和进出口”的事项。对于在云南省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或加工的单位/个人均需按照《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以及种植/加工的类型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取得有效期为两年的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此外,种植/加工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如实记载工业大麻从原料种植/获取至销售/运输所涉及的所有事项及数据并保存3年以上,以接受公安机关的核查。

与云南省的事前许可制相比,黑龙江省对于工业大麻的管理实行的是相对宽松的备案制度。对于在黑龙江省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选育、加工、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完成品种认定后需在实际开展业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确保对于工业大麻加工后的副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下游产品监管 – 就工业大麻提取物大麻二酚(CBD)的应用及监管

从宏观来看,工业大麻的萃取或加工提取物目前在国际市场中主要应用于日化品、材料、能源、医疗、食品和替代石油方面。相比之下,我国工业大麻及其提取物的应用领域相对局限,更多地集中在科研以及以纤维和纺织为主的材料领域,并且,其重要的加工提取物—大麻二酚(CBD)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仍然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对此,我们将从药品、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1、药品方面: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除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外,大麻二酚目前尚未作为药品的主要活性成分添加到已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中。在此前的《中国禁毒》记者专访中,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截止到目前我国并未批准任何医疗用途的大麻种植。此外,在相关公司的产品介绍中大麻二酚的用途也明确排除了临床使用。

2、食品方面:

通过从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两个方面的检索,我们认为,大麻二酚目前尚未应用于食品行业中,具体如下:

2.1、食品添加剂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大麻二酚不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果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或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计划将大麻二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要首先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批,并提交包括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文件、安全性评估材料以及在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考虑到大麻二酚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国际上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甚至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我们预计短期内大麻二酚在我国作为食品添加剂被批准应用到食品中的可能性还是较低的。

2.2、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主要由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强化剂构成。目前,大麻二酚并不在我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里,其所称的保健功能也不在我国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中,并且我国并无关于大麻二酚的食品标准或规范。因此,就目前而言,大麻二酚尚未被允许在我国保健食品中使用。

3、化妆品方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第105号),大麻叶提取物已明确属于合法的化妆品使用原料,但对于大麻提取物中是否可以包含大麻二酚及其包含的百分比并未有明确的限制。同时,我们亦无法确定该大麻提取物必须为工业大麻加工萃取而得,还是可以来自于娱乐大麻合法化国家或地区的娱乐大麻。

了解大麻在中国的法律监管可以帮助潜在行业投资者廓清法律概念,从而在复杂的法律监管体系中寻找到合法合规的投资机会。

转载自:医用大麻 CBD, 知乎